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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同法施行細則暨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發展國內外觀光事業,促進經濟繁榮,服務社會,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北市管轄所在地。
     
第二章  業  務
第 五 條:本會主要業務如下:
      一、協調政府推行有關經建措施與旅行業有關法令。
      二、推行國民外交,增進國際瞭解。
      三、出版會刊、書刊、宣揚中華文化。
      四、拓展國內外觀光事業:
        1、聯繫國際同業,增進友誼,促使外國旅客來台觀光。
        2、倡導國民旅遊,發展國內觀光。
      五、關於旅行事業之聯繫、調查、協調、通報、研究發展及建議事項。
      六、會員間營業上弊害之矯正與爭執調處及消弭惡性競爭。
      七、舉辦會員從業人員講習,增進旅運專業工作人員智能。
      八、舉辦會員從業人員康樂與文藝活動。
      九、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及協助解決有關困難問題。
      十、參加社會活動。
     十一、關於旅行業與從業人員之安全維護。
     十二、關於會員「代辦旅客入出境申請手續專任查詢人員」有關事項。
十三、有關旅行業代辦手續服務費收費標準之擬訂與執行之督導。
     十四、關於會員涉及違規營業之查處事項。
     十五、協助調查與配合取締非法經營旅行業務事項。
     十六、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及優良從業人員之表揚。
     
第三章 會員資格及入退會手續
第 六 條:凡在新北市區域內,領有旅行業證照之公司、行號,均應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前條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ㄧ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一
       份連同經、交通部、及新北市政府等核發之證照影本一份,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
       納會費後,始准為本會會員,並由本會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連同上開影本各一
       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八 條:本會每ㄧ會員可推派代表ㄧ人,稱為會員代表,以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
       (均需以觀光局異動表為憑),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
       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 九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代表發生以上各項情事之ㄧ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 條:會員推派代表時,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撤換時亦同。但已當選為本會
       理事、 監事非有依法應解任之理由,不得撤換。
第 十一 條:會員非因廢棄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 十二 條: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通知原
       推派之會員撤換之。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 十三 條: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ㄧ代表為一權。
第 十四 條:凡加入本會為會員,得享有本會推行各項措施之權利,列舉主要事項如下:
       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服務會員、協助解決有關困難問題。
       三、有關增進會員共同利益事項。
       四、促進會員團結,維護商業道德,保障會員信譽。
       五、推廣宣傳,增進會員業務。
       六、有關會員安全之維護。
       七、研究旅行業應興應革事項,促進旅行業務之進步與發展。
       八、各項觀光旅遊之國際性會議,會員優先獲准參加。
       九、會員從業人員有參加本會舉辦各種講習訓練之權利。
       十、其他有關會員公益與團體活動事項。
第 十五 條:會員義務主要如下:
       一、按時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公約及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
       三、維護團體榮譽,發揮守法守紀精神。
       四、營業以國家利益為前提。
第 十六 條:會員違反章程、公約、決議、或妨害本會信譽,經本會予以警告無效時,得予以下列處分:
       一、停止其應享之權利。
       二、情節重大者予以除名處分。
第 十七 條:本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ㄧ個月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若逾期仍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處ㄧ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缓。
第 十八 條:本會會員不按照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由本會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九個月者,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
              事、 監事及享受本會會員ㄧ切權益。
       四、欠繳會費超過九個月以上者,本會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之。
第 十九 條:本章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之停權處分,得由理事會逕行辦理,除名處分,應依本會章程第三十九條規定之程序為之。

第五章  組織與職員
第 二十 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二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
第二十一條:當選理、監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以得票多數者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理事長一人,得票最多者當選,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並由理事長從常務理事中指派三位擔任副理事長,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職務,如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二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務之處分。
       七、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出會及違規會員之處理。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
         提請追認之。
       八、審查及整理會員大會之提案。
       九、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之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議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審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審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九條:理事及監事任期依商業團體法規定,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此係指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理事監事總名額),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三十 條: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上項理事會應於會員
       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不得延長。
第三十一條:本會應於理監事就任後十五日內,將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
       長、監事召集人之姓名、年齡、籍貫、性別、住址、所屬公司行號名稱、所任職務
       及其戶籍所在地等,造具職員簡歷冊四份,以二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各
       一份分別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上級團體存查;並由主管機關以一份呈報上級
       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二條: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規定之解職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三十三條:依本章程第十八條受停權處分之本會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
       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三十五條:本會設秘書處編制祕書長一人、祕書若干人及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其編制及
       辦事細則另訂之。前項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並於十日
       內報請機關核備;會務人員待遇及服務規則由本會自行訂定,經理事會通過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實施。
       本會基於需要得由理事長聘請顧問協助推展會務,凡理事長任期屆滿為當然顧問,
       其為有給者應經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六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
       有關業務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
       其組織規格另定之。

第六章  會  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
       召集時召集之。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八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過,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
       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三十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
       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 四十 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一會員代表以
       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四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常務理事會每月一次,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
       舉行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四十二條: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章程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超過
       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四十三條:理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四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
第四十五條:理監事不能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時,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依章程舉行各種會議,除討論有關目的事業時,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派員列席指導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派員列席指導。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應由監事召集人召集,並由理事會辦理之。
第四十八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發出開會通知時,應檢附會議議程,
       並於會議後七日內將會議記錄分送各出席人員,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其他會議
       之決議如涉及會員權益者,應通知各會員。

第七章  經費與會計
第四十九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費:每一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委託收益。
       四、利息收入。
       五、會員捐助費。
       六、其他收入。
第 五十 條:會員退會時,所繳納會費概不退還。
第五十一條: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應於下年度開始前編具下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
       預算書連同員工待遇表,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
       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應於
       年度終了後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連同收支明細表、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
       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將工作報告、決算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五十二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三條: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可超過總額百分之二十。必要時得
       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函請主管
       官屬核准行之。
第五十四條:前條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五十五條: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第五十一條之程序辦理。
第五十六條:本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
       選任之。
第五十七條:本會依法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第五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應依法清算之。並悉依商業團體法,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及工商團體
       財務處理法規定辦理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同法施行細則曁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六十 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函准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修改之。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註:99年12月20日會員大會通過本章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與第四十九條,
自99年12月25日起生效。

     
各 種 會 員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本規程依據本會章程之規定。
第 二 條:本會各種委員會以協助本會理事會推行有關旅行事業之共同利益。
第 三 條:本會為配合實際需要,設置觀光接待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國內旅遊委員會、
       航空票務委員會、財稅會計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緊急事件處理委員會、東南亞
       委員會、長程委員會、公共關係委員會、研究發展委員會、教育訓練委員會、大陸
       委員會、康樂福利委員會、資訊發展委員會及東北亞委員會等十六個委員會。
第 四 條: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本會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委員人數由召集人就本會各
       屆理監事及會員代表中選聘之,並可酌聘若干專才之人事為顧問,選聘後應報告
       本理事會核備。
第 五 條:各委員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定期會議每三個月
       舉行一次。臨時會議由各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自行召集之。
第 六 條:本規程所列各種委員會,係屬本會內部組織,均不對外行文。
第 七 條:各委員會職掌如下:
       壹、 觀光接待委員會
           一、有關觀光旅客接待計劃之擬訂、協調及進行。
           二、接待業務之改進及建議事項。
           三、有關觀光接待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訓練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四、有關餐飲旅館之協調事項。
           五、觀光遊覽審查事項。
           六、有關觀光收費標準之研擬事項。
           七、有關特產及協調事項。
           八、其他有關理事會臨時交辦事項。

       貳、法規委員會
           一、有關旅遊事業法令規章之研討、建議與推行事項。
           二、會員自律公約之擬訂與實施及監督。
           三、同意入會申請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理事會臨時交辦事項。

      參、國內旅遊委員會
           一、有關國內旅遊之改進及建議事項。
           二、有關國內旅遊之協調事項。
           三、國民旅遊價格標準研訂事項。
           四、有關國內名勝風景區開拓、整建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理事會臨時交辦事項。

       肆、航空票務委員會
           一、協調並改善航空公司與會員間之權利與義務相關事項。
           二、詮釋航空旅遊之國際法規與新觀念以提昇會員專業知識。
           三、導正航空票務市場秩序及改善事項。
           四、會員電腦訂位系統作業與成本的改進。
           五、協調CRS與BSP收費合理化與會員權益之保障。
           六、理事會交辦研究事項。

       伍、財稅會計委員會
           一、有關旅行業財稅會計實務諮詢及服務。
           二、有關旅行業財稅會計法令之蒐集建議與研修。
           三、有關旅行業合理稅負之爭取及權益保障。
           四、其他有關理事會臨時交辦事項。

       陸、調解委員會
           一、會員與消費者旅遊糾紛之調解。
           二、會員自律公約執行之糾察與建議事項。
           三、會員間營業上弊害之矯正及爭執調處事項。
           四、理事會交辦事項。

       柒、緊急事件處理委員會
           一、有關緊急事件之處理、協調、聯繫事項。
           二、有關旅行業緊急事故處理作業之協助。
           三、旅行業處理緊急事故能力之輔導。
           四、理事會交辦事項。

       捌、東南亞委員會       
           一、有關東南亞地區旅行之策劃及建議。
           二、研定東南亞地區旅行最低價格標準。
           三、亞洲地區同業之聯繫協調。
           四、有關亞洲地區陸、海、空交通事業機構之聯繫協調。
           五、有關亞洲地區代理交通事業之建議及改善事項。
           六、有關亞洲地區各國簽證改進事宜。
           七、其他有關理事會臨時交辦事項。

       玖、長程委員會
           一、有關歐美地區旅行之策劃及建議。
           二、研定歐美地區旅行最低價格標準。
           三、歐美地區同業之聯繫協調。
           四、有關歐美地區陸、海、空交通事業機構之聯繫協調。
           五、有關歐美地區代理交通事業之建議及改善事項。
           六、有關歐美地區各國簽證改進事宜。
           七、其他有關理事會臨時交辦事項。

       拾、公共關係委員會
           一、有關旅遊事業宣傳計劃之擬定與實施。
           二、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及觀光旅遊事業機構之聯繫。
           三、我國旅遊事業對內對外之報導事宜。
           四、有關吸引與招攬國際觀光客來台之計劃、宣傳與推動事宜。
           五、國內外觀光事業宣傳資料蒐集事宜。
           六、有關刊物之出版事宜。
           七、其他有關理事會臨時交辦事項。

       拾壹、研究發展委員會
           一、有關旅遊事業應興應革之研究、改善及拓展等事項。
           二、觀光旅遊事業發展建議事項。
           三、增進會員共同利益研究事項。
           四、理事會交辦研究事項。

       拾貳、教育訓練委員會
           理事會交辦教育訓練事項。

       拾參、兩岸交流委員會
           一、有關兩岸地區旅行之策劃及建議。
           二、研定兩岸地區旅行最低價格標準。
           三、兩岸地區同業之聯繫協調。
           四、有關兩岸地區陸、海、空交通事業機構之聯繫協調。
           五、有關兩岸地區交通事業之建議及改善事項。
           六、有關兩岸地區旅行衍生問題之協商與交涉事項。
           七、其他有關理事會臨時交辦事項。

       拾肆、康樂福利委員會
           一、有關旅行業從業人員康樂福利之舉辦。
           二、有關陶冶從業人員之身心活動。
           三、有關聯絡從業人員彼此之感情與瞭解。
           四、有關正當娛樂之提倡。
           五、其他有關康樂福利之研究改進事項。

       拾伍、資訊發展委員會
           一、建立新北市旅行社網際網路通信聯絡信箱24小時即時資訊傳遞。
           二、透過本會網站建立即時公文及相關重要之訊息傳遞及公告。
           三、建立相關資料庫即時公佈相關旅遊資訊。
           四、敦促資訊業者提供各類回饋服務計劃與專案給會員免費使用。
           五、非法旅遊網站證據蒐集與呈報主管機關取締之。
           六、舉辦提升業者資訊知識之教育訓練活動。
           七、協助本會各種與資訊相關專案之推動。
           八、輔導會員對資訊系統相關問題之疑問解惑。

       拾陸、東北亞委員會
           一、有關東北亞地區旅行之策劃及建議。
           二、研定東北亞地區旅行最低價格標準。
           三、亞洲地區同業之聯繫協調。
           四、有關亞洲地區陸、海、空交通事業機構之聯繫協調。
           五、有關亞洲地區代理交通事業之建議及改善事項。
           六、有關亞洲地區各國簽證改進事宜。
           七、其他有關理事會臨時交辦事項。

           第 八 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理事會修改之。
           第 九 條:本規程由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呈報新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